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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據教學實踐研究計畫補助要點第十二項:「教學實踐研究成果報告,申請學校應於執行期滿後二個月內放置圖書館,或以機構典藏方式將教學實踐研究成果電子檔編目儲存,並對外公開及提供查詢調閱;涉及專利、其他智慧財產權、於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,或具正式審查程序,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,或經前開刊物,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,得延後公開,並以計畫執行期滿日起算二年為限。但情形特殊報經本部同意者,不在此限。